各乡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高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考核办法
2.高县预青办成员单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3.高县各乡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指标
高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高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实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切实做好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县综治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的实施情况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重点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工作、重点活动、工作成效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
(一)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健全,并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
(二)保障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经费。
(三)定期召开会议,工作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四)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形式,面向学校、社区未成年人尤其是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参与式、实践性的法制教育,中小学校全部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对学生开展4次法制教育。
(二)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流浪乞讨青少年、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学生、服刑在教未成年犯、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救助、社区矫治和关爱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青少年群体台帐。开展关爱流浪未成年人活动,加大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力度,加大对控制、操纵流浪未成年人和强迫拐骗残疾青少年违法犯罪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关爱留守学生群体;积极开展因灾致孤残青少年关爱活动。
(三)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以网吧、网络、荧屏声频、校园周边环境和出版物市场为重点,大力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四)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展12355青少年维权行动,积极处理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个案和困难青少年的实际问题,全年无差错、无积压、无延误。
(五)针对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开展有成效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
(六)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工作,收集和反映青少年呼声,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工作。
(七)以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为抓手,广泛组织青年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
三、日常工作
(一)按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态,工作动态全年不少于3条。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漏报、瞒报、迟报等现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内容及有关数据的起迄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加年终综合考核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权重为70%,年终综合考核权重为30%,纳入县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如实向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自评得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自评应对照考核内容逐条进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考核情况作为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