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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县“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团联〔2013〕2号

各乡镇团委、人社所,县直机关团工委、教育局团工委,直属中学团委,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

现将《高县“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高县“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共青团高县委员会         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47 

附件

高县“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吸引和凝聚全县广大团员青年在加快“两化”互动、推进统筹城乡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更好地发挥青年集体在建设“美好高县”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实现“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是在本行业中队伍优秀、作风优良、服务优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创建领导小组批准命名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医疗、交通、石油、电力、公交、经贸、旅游、金融、工商、税务、建筑等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注重发挥青年作用,符合建团条件的须按照团章要求建立团的组织,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示范带动本行业的青年开展创先争优。

5、创建单位做到队伍优秀、作风优良、服务优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6、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7、创建单位要带头开展学雷锋等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精神贯穿到创建工作中。

 

第三章  创建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创建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创建考核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青年文明号”是在本行业中队伍优秀、作风优良、服务优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其数额一般控制在每年10个左右

第十二条  县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荣誉自然失效,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县级“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

1、创建单位自愿申报,提交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公示;

4、县创建办组织检查验收;

5、县创建领导小组审批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五条  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

第十七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共青团高县委员会、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的高县“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县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结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高县委员会。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公开悬挂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同时,要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材料:铜板底;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落款单位按并排排列;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牌匾尺寸: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定期组织检查与召开座谈会等相结合方法,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组织结构,创建会议记录,创建活动记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类创建制度、奖惩办法等。创建档案可采用文字、图片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由于某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青年文明号集体中50% 以上的成员发生变化的,则自动撤销高县“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五条  凡高县“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之一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如果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或机构重新确认。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11年以前命名县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保持至20111231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高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7 日印发

 

作者:团委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30    更新时间:2013-10-15 文章录入:团委办    责任编辑:团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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