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党建带团建工作,根据《中共高县县委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的意见》(高委〔2013〕8号)文件精神,经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将《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考核办法
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附件1
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努力形成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党建带团建工作考核机制,根据《中共高县县委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的意见》(高委〔2013〕8号)和《中共高县县委办公室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高办〔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团建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党建带团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一)基础工作
1、乡镇党委:成立乡镇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党建带团建领导责任,及时落实工作人员;乡镇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按照《中共高县县委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的意见》(高委〔2013〕8号)精神,保障乡镇团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乡镇召开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1次以上,研究本地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党建带团建工作纳入本地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党建工作专项述职的内容之一。
2、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党建带团建领导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联络员和信息员;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党建带团建各项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各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将本单位、本系统涉及的党建带团建工作纳入对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重点工作
1、乡镇党委:
(1)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团员队伍建设和推优工作,把推优入党纳入党员发展工作规划,把共青团荐才工作纳入选拔青年人才总体规划。巩固传统领域基层团建,加大农村、学校、企业、机关等传统领域团建工作,深化乡镇团组织格局创新。加大新兴领域团建力度,探索推进非层级化的组织载体,加大非公经济组织团组织、社会组织团组织和驻外团组织建设力度。加强基层团的阵地建设,保障基层团组织工作和活动阵地需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统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团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团干部选拔标准和任职年龄要求,从优选拔配备团干部,班子结构合理,按规定及时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好团干部待遇。加强团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做好上级团干部调训和本级团干部培训工作,采取上挂下派等方式加强对团干部的锻炼和考验。重视团干部转岗,严格执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限的规定,团组织按期换届。在调整同级团组织负责人时,先征求上一级团组织的意见。建立团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3)强化活动载体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引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重视青少年工作,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每年为团员青年上1次党课、做1次形势报告;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明显;高度重视少先队建设。党委要为团组织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创造条件,支持团组织深入实施“青”字号品牌活动,全面推进“青年就业创业行动”、“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共青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发挥共青团在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关爱留守学生(儿童)、流浪乞讨青少年教育帮助等工作上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相关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信息报送和总结评比等制度。建立健全青年志愿者纳新、培训、注册、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和专业化。
2、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中共高县县委办公室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高办〔2013〕21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日常工作
1、乡镇党委:按县团建办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党建带团建工作信息,工作信息每年不少于4条。
2、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县团建办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党建带团建工作信息,工作信息每年不少于2条。县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按时参加县领导小组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与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内容及有关数据的起迄时间为上年11月30日至当年11月29日。
第六条 每年12月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党委、各成员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团建办报送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高县党建带团建工作考核自查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计分。县团建办负责收集汇总考核情况,报县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党建带团建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县领导小组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团建办负责解释。